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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沖擊和熱沖擊強度測定法
本法適用于測定藥用容器的熱沖擊及熱沖擊強度
熱沖擊(曾稱為熱震性) 從供試品加熱的溫度(上限溫度t1)到供試品所放入的冷水浴的溫度(下線溫度t2)之間的差。
熱沖擊強度 玻璃容器在熱沖擊實驗中,有50%的供試品出現破裂時的溫差。根據試驗溫差的不同,測定方法分為冷熱水槽法和烘箱法兩種
第二法 烘箱法
本方法適用于試驗溫差為80℃或高于80℃的各類藥用玻璃容器。
儀器裝置 烘箱:溫度至少可達300℃并裝備空氣攪拌器或循環器,以保證溫度變化不超過±5℃,烘箱必須裝備一個自動調溫器,至180℃能保持溫度波動在±1℃以內,在180~300℃能保持溫度波動在±2℃以內。
冷水槽:與第yi法所要求的冷水槽相似。
網籃:與第yi法所要求的網籃相同。
夾鉗:用隔熱材料包頭,使用時應保持干燥。
測定法 供試品應為未經受其他性能(如機械、熱性能等)測試的制品,將供試品(或將供試品裝入網籃中)放入預熱到上限溫度t1的烘箱中,然后將供試品在該溫度下保持一段時間以確保玻璃供試品達到溫度平衡,供試品至少保持30分鐘。
注:經驗證明,達到溫度平衡時間取決于玻璃供試品的大壁厚,每毫米壁厚至少需要6分鐘。
然后用帶隔熱包頭的夾鉗一次一個地將供試品身高一半(如果是帶頸的瓶,就是指不算瓶頸部總高度的一半),(或連同網籃)浸入冷水槽中,浸沒時間至少為8秒,但不超過2分鐘,冷水槽應靠近烘箱,并保持在0~27℃的下線溫度t2。烘箱與冷水槽的溫差分別由兩只溫度計測定,此溫差值和將供試品送入冷水槽時所要求的溫差不應大于±3℃。
每件供試品的轉送過程須在5秒±1秒的時間內完成。
注:轉送過程是指從打開烘箱開始,到供試品浸入冷水中為止。
測定內容
合格性試驗:按規定的t1和t2溫差進行熱沖擊試驗后,供試品的破裂數低于規定數,則判為合格
遞增性試驗:按規定的實驗步驟,以每次5~10℃的溫差遞增量進行重復試驗,直至破裂數達到預定的百分數。
破壞性試驗:按遞增性試驗的步驟進行試驗,以供試品有50%破裂時的溫差表示。其溫差值可由供試品的累計破裂百分數與對應溫差所繪制的曲線上取得。
結果判斷 從冷水槽中取出的供試品經立即檢驗,凡無破碎、無裂紋和無破損的供試品方可定為檢驗合格。
注:檢驗中沒有破損的供試品不再用于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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